法规和规章的异同
    2017-07-04 15:21   浏览:12 次

    3、正文法规、规章的正文应对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法律责任、奖惩办法、施行日期、解释权限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按先总说后分说,从原则到具体,从主要到次要,从一般到特殊的写作顺序,分总则、分则、附则三大层次加以表达。正文的写作,通常有三种方式:①条文式(即条文贯通式)全文从头到尾逐条排列,序号从头排到尾,一个问题用一条说明。如果一个问题有几种情况,可在“条”下列“款(项、目)”。但“条”的序号相连,“款(项、目)”不连,只在各自的“条”内依次列出。这种写法多用于内容较单一、层次不复杂的法规、规章。②章条式(即章断条连式)全文分若干章,章下分条,条的序号从头到尾依次编排。为使各章内容醒目,可加小标题,称“小标题式”。章条式的法规、规章,通常第一章为总则,最后一章为附则,中间各章为分则。层次较多,章下可分节,节下统条,条下再分款、项、目。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复杂、层次较多的法规、规章。③序条式(即总序分条式)这是条文式的一种稳定的异化形态。全文开头有一序言,写总则性内容;然后逐条写分则性内容,最后一两条为附则性内容。

    4、落款文末右下方写出发布机关名称和日期。如果在“发布标识”中已经注明,就不再重署。2.层次规范法规、规章正文的层次安排,通常采用“三分式”即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1)总则写明原由,说明制定目的、依据、意义、背景、原则、要求、适用对象、范围等。一般以“第一章”列出。(2)分则分则标明规定,是总则以下、附则以上各章的具体内容,是正文的主体和重心,应对涉及的事项作出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不标明“分则”字样。(2)附则附则列出补充项,补充说明适用对象、制定权、解释权、修订权、监督权、实施要求、生效日期、与其它法规、规章的关系等。一般为最后一章。

    三、写作要求相同

    1.上要符合政策,下要符合实际,旁要注意协调制定法规、规章,应遵循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能与之有抵触;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具体规定、要求要切实可行;要与同类的、相邻的法规、规章衔接配合,协调一致。

    2.内容全面具体,表达准确周密制定法规、规章,要对涉及到的事项一一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不可挂一漏万。各层次之间要有严密的逻辑性。语言表达力求简明准确,避免歧义。

    3.广泛征求意见,适时予以修改社会在发展,情况在变化,对原来制定的法规、规章不完善不适应的条文,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加以补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