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新政策,并没有引起投资者的多大关注。
没有引起投资者重视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在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各路资本忙着“过冬”,投资意愿不强。
更大的可能,是没有看懂这个高达万亿元以上的资源变“废”为“宝”的投资机会。
为什么说这是一个高达万亿元以上规模的投资机会?
机会就藏在资源的两个市场化变“废”为“宝”中。
在新政策的加持下,巨大的投资机会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点石成金:废弃矿石资源的二次开发。
二是点土成金:矿区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
究竟是什么样的新政策?一起来看看。
日前,该部出台《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创造性提出采取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以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缺乏资金投入等突出问题。
《意见》)提出,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为此,《意见》给出了两个市场化变“废”为“宝”的政策加持:
在废弃矿石资源的二次开发方面:
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在矿区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方面: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以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修复为耕地的,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目前的指标交易,高达几十万/亩)。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自然资源部市场化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新政策,为投资者打开了废弃矿山二次开发的财富之门!
因为有了自然资源部的政策加持,等于为投资者提供了撬动、盘活高达万亿规模的废弃矿山矿石和土地资源开发的支点!
可以预见,利用好政策支点,将“沉睡的”甚至“有害的”废弃矿山资源变“废”为“宝”,必将成为下一步矿山投资者甚至各路社会资本追逐的“蓝海”。
那么,什么是矿山生态修复?
我们知道,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大量土地因失去利用价值而成为废弃地,如露天采场、废石场、尾矿库、塌陷区等。
矿山修复,就是对矿业废弃地进行修复,实现对废弃矿山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再次利用。
刚才说了,这是一个高达万亿规模的废弃矿山资源开发市场,为什么会有如此巨大的“蛋糕”?
先说被废弃的矿石。
我国是世界采矿大国,现有各类矿山企业约15.3万个,其中国有矿山7650个,集体企业6.9万个,私营及个体企业5.8万个,余为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开采矿产143种。
目前,咱们国家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矿业开发,遗留下的废弃矿山数量惊人,尾矿库总数超过1.5万座!
据《中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报告(2015)》显示,我国尾矿和废石累积堆存量目前已接近600亿吨,其中尾矿堆存146亿吨,83%为铁矿、铜矿、金矿开采形成的尾矿;废石堆存438亿吨,75%为煤矸石和铁铜开采产生的废石。
这些数量庞大、分布广泛的采矿废弃物,利用不好就是重要污染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利用好了,却是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宝藏。
从成矿规律看,矿产资源往往都是多种有用成分相对富集的结果。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山,绝大部分都是多金属甚至稀有金属和非金属共生。
人类开发矿产资源首先面临的是技术和经济成本问题。在开发过程中,只有那些在当时经济价值较高、有利可图的矿物成分,才会被开采利用,其它都作为尾矿被丢弃。
特别是咱们国家,由于国情、地质、水文、矿床赋存条件以及开采、选矿和冶炼技术落后,加上当时市场价格等原因,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程度和采选回收率指标都比较低。导致许多宝贵的矿石资源被白白浪费,要么没有被开采出来,要么被作为废弃的土石料被丢弃。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平均分别仅为30%和35%左右,金属矿山尾矿的综合利用率仅为约10%,造成大量的资源损失于尾矿中。
这还是现在的情况,在以前,由于开采、选矿和冶炼技术落后,综合利用成本高企,损失于尾矿中的资源更加惊人.
而欧美等发达国家,一般有色金属的综合利用率已经高达达80%~90%。目前的趋势是往‘无废工艺’或‘无尾工艺’发展。
更重要的是,随着国民经济对矿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我国矿业发展很快,矿山开采产生的废弃物越来越多,矿山排放的尾矿不仅堆存量巨大,并且每年以2~3亿吨的速度增长。
由于综合利用率低,尾矿中大量的有价元素及可利用的非金属矿遗留在固体废弃物中,每年矿产资源开发损失总值约为1000亿元,特别是早期开发遗留下的尾矿,由于受当时条件的限制,损失到尾矿中的有用组分会更大。
业内人士估算,如果通过激励措施,将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提高到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利用水平,同时,对高达600亿吨的尾矿和废石资源进行二次开发,这将是一个高达万亿元以上的大市场!
再看矿业开发占用的土地资源。
咱们国家每年因采矿造成的废弃地面积同样惊人。
虽然截至2018年,中央和地方及企业投入超过1000亿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面积超过80万公顷,一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但目前全国仍有约200多万公顷损毁土地面积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特别是部分矿山修复费用远高于矿山开采上缴的地方财税,期待地方政府投入财政资金修复废弃矿山更是难上加难!
由于缺乏激励政策,加上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对矿山治理难以有效推进,导致大量废弃矿山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据统计,目前全国处于低效利用状态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约5000平方公里,占全国城市建成区的11%。
一方面废弃矿山修复需要巨量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废弃矿山的尾矿及土地是一种尚未被充分开发的潜在资源,蕴藏着巨大的二次开发利用价值。
高达600亿吨的尾矿和废石,面积达5000平方公里的处于低效利用状态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如果将其中的一半充分利用起来,必将是一个万亿元规模以上的市场。
事实上,只要有政策激励,加上因地制宜巧利用,大部分废弃矿山都有二次开发利用的价值。
各地在这方面的探索,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
有的地方,还把废弃矿山当成了独特资源,通过把“沉睡”多年的废弃矿山土地及矿石资源盘活,不仅撬动生态环境的修复,还收获巨额的经济回报,把历史包袱做成了香饽饽。
在浙江宁波,地方政府就转变思路,通过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推进矿地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把废弃矿山视作极具开发潜力的土地后备资源,通过政策引导,变“废”为“宝”。
比如当地一个有30余年采矿历史的戚家山街道长龙山岗,政府投入治理资金3000万元,平整出建设用地700余亩,其中出让的423亩土地收取了1.14亿元出让金。
这样一来,废弃矿山变废为宝,生态环境修复了,安全隐患解除了,综合利用后还解决了企业发展空间问题,每年带来上亿元的利税。
据统计,仅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宁波的废弃矿山存量高峰期达到近1500座。
这1500座废弃矿山中,只要盘活利用一半,带来的至少是上千亿元规模的投资机会。
又如在广西,因废弃、政策性关闭矿山高达5500多座,其中80%以上存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需治理。
其中因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以及资源枯竭而关闭的露天开采矿山,需治理面积高达近万公顷。
这还不包括根据广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砂石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到2020年底前,需要到期关闭的占总量近三分之一的部分市、县发证的露天采石场。
数据显示,自2010年以来,广西先后投入8亿多的资金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其中中央专项资金7.12亿元、自治区财政资金0.95亿元,已治理126座矿山并恢复土地面积3383.07公顷。
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里,仅治理了126座矿山。
这样的治理速度,与几千座需治理的废弃矿山相比,能够得到治理的,可谓少之又少。
甚至,治理的速度还远远赶不上关闭矿山的速度。
究其原因,还是钱的问题。
在咱们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人们越来越关注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及改造利用问题。
如此数量众多,占地面积巨大的潜在资源,现在终于有了加快治理的政策加持。
可以预见,在新政策的加持下,随着废矿区土地、矿石等“沉睡”资源的市场化盘活,高达万亿规模的资源
变“废”为“宝”机会,终于来了!
附: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按照党的十九大“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制定本意见。
一、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据实调查矿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合法性。对已有因采矿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以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耕地的据实统筹进行核减,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耕地核减不免除造成塌陷责任人的法定应尽义务。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
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利用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三、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四、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
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
各地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六、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
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七、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特别要确保矿山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加强对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防止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本文件有效期5年。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17日
广西建业官方网站(转载)
国际顶级网址:中国建业.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