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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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8 08:27:31 来源: 调控和监测处

    桂国土资发〔2016〕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等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区脱贫攻坚工作的国土资源支持保障力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的若干措施》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4月14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的若干措施 

        本措施所指的脱贫攻坚项目,是指列入自治区计划的扶贫移民搬迁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直接服务于扶贫搬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产业项目,以及列入自治区脱贫攻坚规划、实施方案或计划的其他扶贫开发建设项目。

        一、统筹安排规划用地空间

        (一)自治区及各市在分解下达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向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各地要将脱贫攻坚项目用地纳入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并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为脱贫攻坚提供规划用地空间保障。确需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积极引导脱贫攻坚项目科学合理选址。脱贫攻坚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优先选取现有城乡闲置、低效、废弃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低丘缓坡地和非耕地,少占水田和其他优质耕地,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隐患点及自然生态保护区,确实难以避让基本农田且县域范围内确无多划基本农田的,可在市域多划基本农田额度范围内予以统筹,依法核销基本农田。

        二、加大用地计划指标保障

        (三)优先保障脱贫攻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移民搬迁工程项目包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产业等用地,按照城乡人均建设用地不高于100平方米的标准,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对位于扶贫移民集中安置区以外,直接配套用于移民集中安置区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其中道路宽度未超过6米或路基宽度未超过6.5米的,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涉及征收为国有,符合“一户一宅”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扶贫移民搬迁工程项目,用地指标按先使用后由自治区核销的办法管理。

        (四)加大专项指标及奖励指标支持。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年每县专项安排6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力支持贫困县县域经济发展。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创建一批扶贫创业园,重点吸收和扶持扶贫搬迁移民就业或创业,其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鼓励现有农民工创业园和各类工业园区吸收扶贫搬迁移民就业,对吸收扶贫搬迁移民就业达到35%或安排500名以上扶贫搬迁移民就业的农民工创业园、工业园区,自治区根据园区具体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及用地定额标准给予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三、简化用地审批程序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用地,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后,可采取审批权限委托方式实行分级审批。其中:

    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城镇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范围,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居住区用地,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列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镇预留建设用地范围,不涉及土地征收但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扶贫移民搬迁居住用地,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委托下放方案由自治区、设区市分别制定。

       (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1号)关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用地可先用后报的精神,对因扶贫搬迁安置需要,当年必须建成安置的移民集中居住区及直接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配套道路、给排水、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及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以市为单位,原则上以批量方式将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用地计划清单报送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后,项目用地可以先用后报,但须在半年内办理正式用地报批手续。如不符合先用后报要求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报送清单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七)改进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对于实行县、市、自治区逐级评审论证、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区国土资源项目,可试行县、市、自治区三级评审论证合一并将评审论证权限下放一级,以简化评审论证程序,缩短评审论证时间,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

       (八)建立健全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用地报件材料实行随到随办、特事特办。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各审查岗位工作人员要对报件同时办理、同时出具审查意见,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同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指导有关方面做好补正工作。对符合要求、审查通过的用地报件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政府审批。

    四、降低用地成本

       (九)扶贫移民搬迁工程项目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政府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进行确定。

    鼓励合理使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做好未利用地开发潜力和适应性评价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贫困地区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十)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用于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划拨用地,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供应的脱贫攻坚项目用地,未超过自治区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按规定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脱贫攻坚项目用地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地,补充的耕地经确认符合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要求的,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对因建设占用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除外)又不能自行补充的,符合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范围的,按自治区重大项目优惠费用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五、破解耕地占补难题

       (十一)贫困县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确认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在完成本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前提下,富余部分可在全区范围内优先有偿转让交易。占用水田和优质旱地的脱贫攻坚项目,一时不能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允许采用“先补数量后补质量”的方式落实占补平衡任务,在落实相应的补充耕地数量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承诺在两年内通过提质改造(旱改水)落实补充水田、一年内将补充的旱地质量等级改造达到所占用旱地等级的方式限时落实占优补优后,可以批准项目用地。对于确实无法在本县(区、市)内落实耕地占补指标的脱贫攻坚项目,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不足部分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有偿调剂解决。其中,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涉及的占补平衡指标由自治区保障。

    鼓励将坡度在25度以下的损毁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经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可调整为耕地的,验收确认后可用于占补平衡,并按耕地管理。支持将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基本农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的坡耕地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范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部署实施退耕。

        六、充分共享改革试点成果

       (十二)加大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支持力度。增减挂钩试点指标安排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对实施扶贫移民搬迁的地区,优先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积极利用移民搬迁后腾退的旧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拓宽扶贫移民搬迁工程项目用地指标来源及建设资金保障途径。

    不能搞“运动式”搬迁和强迫贫困户搬迁退出原有旧宅基地。对贫困户暂不愿意搬迁退出原有旧宅基地的,可由县(区)人民政府先做出承诺,积极引导和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在贫困户同意搬迁退出原有旧宅基地后,及时组织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

       (十三)建立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交易平台。“滇桂黔石漠化区”广西片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左右江革命老区的扶贫移民搬迁地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获得的节余周转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有偿交易使用。在实施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不足的,可对产生节余指标和使用节余指标的市县规划进行相应调整。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转让收益专项用于增减挂钩拆旧区的复垦费用、复垦管理费用、流转费用等支出和拆旧区土地使用权人(农户)购房或建房补贴、基础设施建设、集体公益事业等移民搬迁工程建设。

    节余指标有偿转让收益按照“钱随人走、同等受益”的原则分配和使用。对集中安置的,可将收益返还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自主安排用于集中安置区的新居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分散安置或不需要政府统一安置的,可以货币形式足额将收益返还当事农户。

       (十四)允许全区贫困县参照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做法开展旅游扶贫。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地区申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在复垦利用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建新节余指标可在全区范围内交易使用。优先支持和指导符合试点条件的贫困地区向国土资源部申请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已批复的低丘缓坡试点市县可结合脱贫攻坚项目用地需求适时调整试点项目区范围。加大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支持力度,加强贫困地区采矿试点技术指导,用好用足试点政策,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十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贫困地区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工业等不涉及商品住房开发的产业或联营办企业。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民间机构采用出资、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贫困地区现有集体建设用地投资兴办面向农村社区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福利基础设施。

    七、优先安排国土资源重大工程

       (十六)加大贫困地区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及收益分配倾斜力度。在继续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贫困地区的矿产勘查项目。同时继续积极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县域经济发展,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所急需矿种的勘查工作,确保县域经济发展的资源保障。合理调整自治区、市、县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分成比例,将收益的大部分留给地方,并重点向资源产地倾斜。

       (十七)加快绿色和谐矿山建设,推动矿地和谐发展。支持贫困地区按照市场手段加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优化矿产开发布局。鼓励矿山采用先进适用、生态环保技术,延长矿产资源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贫困地区和谐矿区建设,鼓励矿山企业与当地村民结对共建,为当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民就业等进行力所能及的投入,探索矿区农村集体和农民以征地拆迁款、补偿提留款等多途径入股矿山资源开发新途径,扩宽农民长期稳定性财产收入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

       (十八)加快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中“四个体系建设”的要求,指导帮助贫困地区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加强对贫困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全力支持贫困地区申报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消除由自然因素引发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降低因灾受损程度。

       (十九)优先支持贫困地区申报中央财政矿山地质环境重点工程,优先支持贫困地区自治区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指导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指导贫困地区合理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申报中央财政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支持贫困地区开展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申报和建设,推动贫困地区旅游地质资源开发利用。

       (二十)加大土地整治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平台的作用,积极推进贫困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在贫困地区开展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结合土地整治工程加大对就地扶贫开发村庄的农村道路、灌溉与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优先支持贫困蔗区开展“双高”基地土地整治;贫困地区申请开展“小块并大块”自发整治耕地的,在奖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本措施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2016年 4  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